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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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2-000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旅规〔2022〕1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局属博物馆: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我局修订了《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办法》,经市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为在天津市文物局正式备案的博物馆。凡符合条件的博物馆均可参加考评,并积极配合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按照博物馆的管理制度、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影响力、科学研究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满分为500分。

第四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申请全国博物馆定级评估、免费开放博物馆资金支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奖励补助以及其他奖励评比的依据。

第五条  考评工作应严格遵循相关考核评审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天津市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运行考评规则和评估指标,委托、指导和监督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运行考评工作。

第七条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受理考评申报,开展考评工作,撰写评估报告。

第八条  运行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考核时间由天津市文物局确定。

第九条  考评程序

(一) 博物馆依照《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表》开展自评,填报《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申报书》,向市文物局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交材料。

(二)市文物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实施博物馆的实地考察、评估、量化打分,并提出考评意见;

(三)市文物局审核考评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评估分数在4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300分(含)-400分为合格,低于30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天津市文物局给予相应处理。考评申报单位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的所有资料将作为博物馆行业管理的基础性资料,由天津市文物局负责保管,有关部门可申请调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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