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规范化,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细则》,经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第十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市、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包括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制度主要指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
第四条 市、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推动、指导、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年报工作。
第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的原则,定期汇总、编制、公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并上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年报编制
第六条 编制原则
(一)真实性。年报内容和相关数据应真实可靠。
(二)稳定性。年报目录结构和项目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变更。
(三)规范性。年报编制应统一体例要求,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精简性。年报内容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五)统一性。年报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年报数据采集应统一数据来源、统计口径、统计时间与计算方式。
第七条 编制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报告一般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一)服务宗旨。
(二)年度概览:总结上一年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重要服务项目、关键统计数据;报告服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大事纪要:创新服务、管理改革等主要成就,简要叙述重大项目和重大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
(四)服务数据与服务活动统计:对上一年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接受服务的用户及服务效益指标数据进行汇总。
(五)设施管理单位运行状况:服务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用于提供服务的经费来源及项目支出情况)、理事会成员信息(名单及简要介绍)、文化志愿服务情况、社会捐赠信息(包括所有个人、组织、基金会的捐赠名单,列出捐赠者名称、捐赠金额或捐赠物品)、分馆或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
(六)社会合作情况、社会评价情况、公众满意度及意见反馈情况、媒体报道情况等。
(七)其他有必要说明和报告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编制要求
(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本领域评估指标和服务规范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情况,梳理重要业务指标。
(二)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各项数据指标的计量方式、计量单位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行文采用第三人称写法,文风严谨简明,语义确切明朗、行文通俗流畅,符合现代汉语规范,避免夸大、误导或不准确、不客观的表述。
(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编制年报时应尽可能图文并茂、图表结合,提高可读性。
(五)年报内容和数据应保持延续性,且真实可靠。
(六)年报编制应保持相对固定格式,方便查阅。
(七)每年12月初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总结工作和汇总数据的基础上采集相关信息,启动本年度年报编制工作。
第三章 年报上报与公开
第九条 年报上报
(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报可以采取纸质版或电子版形式。
第十条 年报公开
(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在官方网站发布上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印制并发布纸质版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鼓励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以新颖、通俗易懂的方式,灵活运用不同渠道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的核心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