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为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效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精神,促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细则》的主要考虑

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工作尽快落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和《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保障与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市民公共文化服务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保障法》和《保障与促进条例》相关制度条款,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按照《保障与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规范、服务目录、服务时间等服务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极大地保障了市民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知情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年报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落地制度,我局委托天津商业大学公共文化服务课题组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公共文化服务情况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细则》。

二、《细则》中涉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说明

本细则所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市、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包括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细则》规范了年报制度内容

本细则所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制度主要指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

四、《细则》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推动、指导、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年报工作。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的原则,定期汇总、编制、公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并上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编制公共文化服务年报应遵循原则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在遵循稳定性、规范性、精简性、统一性原则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

六、公共文化服务年报的具体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一般应该包括:服务宗旨、年度概览、大事纪要、服务数据与服务活动统计、设施管理单位运行状况、社会合作情况、社会评价情况、公众满意度及意见反馈情况、媒体报道情况等,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和报告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编制公共文化服务年报的具体要求

(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本领域评估指标和服务规范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情况,梳理重要业务指标;

(二)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各项数据指标的计量方式、计量单位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行文采用第三人称写法,文风严谨简明,语义确切明朗、行文通俗流畅,符合现代汉语规范,避免夸大、误导或不准确、不客观的表述;

(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编制年报时应尽可能图文并茂、图表结合,提高可读性;

(五)年报内容和数据应保持延续性,且真实可靠;

(六)年报编制应保持相对固定格式,方便查阅;

(七)每年12月初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总结工作和汇总数据的基础上采集相关信息,启动本年度年报编制工作。

八、公共文化服务年报上报文化主管部门的时间及上报形式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报可以采取纸质版或电子版形式。

九、公共文化服务年报面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及渠道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在官方网站发布上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印制并发布纸质版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鼓励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以新颖、通俗易懂的方式,灵活运用不同渠道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的核心内容。

政策原文:《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细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