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底,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作为配套措施,从2017年起,人社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确立的27个职称系列,开始陆续分系列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人社部会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1月印发了《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国家层面就播音主持职称系列的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同时要求各地出台落实改革的具体意见。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对人才工作全面领导,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服务发展,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坚持科学评价,克服“四唯”倾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用为本,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我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创新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实施意见》中明确的重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在岗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  

(二)明确层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三)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一)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创新价值和能力贡献导向。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唯学历,对在对口帮扶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不唯论文,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广播电视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可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贡献、高影响力传播、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三) 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对同时承担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将其对理论和创作规律的研究造诣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四)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五)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引入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社会影响力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要点都有哪些?

答:一)明确评价机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是播音主持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播音主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相关部门。探索由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规定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二)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或人事档案存放地进行申报,也可通过全市非公经济组织职称申报专门窗口进行申报。非公有制机构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种用工方式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三)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把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价,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

六、为保障顺利实施,《实施意见》主要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优化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政策原文: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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