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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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2-000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1〕12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

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对人才工作全面领导,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服务发展,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坚持科学评价,克服“四唯”倾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用为本,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我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创新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在岗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

2.明确层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价值和能力贡献导向。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唯学历,对在对口帮扶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不唯论文,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广播电视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可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贡献、高影响力传播、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3.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对同时承担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将其对理论和创作规律的研究造诣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4.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引入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社会影响力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明确评价机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是播音主持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播音主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相关部门。探索由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规定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3.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或人事档案存放地进行申报,也可通过全市非公经济组织职称申报专门窗口进行申报。非公有制机构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种用工方式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把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价,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

2.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播音主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层次播音主持人才培养、播音主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效衔接。

3.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情怀追求、拓展知识技能。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支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4.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优化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党的宣传思想和新闻舆论工作大局,涉及广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将现有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原播音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开展全面深入调研,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天津市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中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五)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六)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担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担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以来,还应符合下列至少3个方面的条件:

1.作为主要播音员主持人,音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8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600小时以上;视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3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200小时以上。

2.参加区局级以上学术交流,获奖学术论文(主要作者)1篇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的区局级二等奖1项以上。

4.在区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活动中,担任授课人1次以上。

5.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业绩较突出,代表性业绩成果经2名播音主持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并获得区局级以上部门认可。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以后具备下列至少2个方面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播音员主持人,音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10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800小时以上;视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4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300小时以上,可提前一年申报。

2. 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名)。

3. 作为第一作者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年以上,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以及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1年以上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

四、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担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担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以来,还应符合下列至少3个方面的条件:

1.作为主要播音员主持人,音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20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1500小时以上;视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7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500小时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1部以上(含合著,本人独立撰写的内容须超过3万字)。

4.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

5.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6.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典型报道任务3次以上。

7.弘扬正能量的专题片、记录片、政论片、资料片等的配音作品在政府机关网络公众号播发,个人配音时长不低于15分钟,点击量(访问量)至少5万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3年且具备下列至少4个方面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播音员主持人,音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23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1800小时以上;视频类节目累计播出时长800小时以上,其中,主流媒体累计播出时长600小时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4.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名)。

5.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省部级二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名)。

6.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年以上,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以及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1年以上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

7.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典型报道任务,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家级领导批示肯定。

8.从事本专业25年以上且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五、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担任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以来,还应符合下列至少2个方面的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须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2.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1部以上(含合著,本人独立撰写的内容须超过5万字)。

3.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

4.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省部级一等奖3项以上。

5.弘扬正能量的专题片、记录片、政论片、资料片等的配音作品在政府机关网络公众号播发,个人配音时长不低于15分钟,点击量(访问量)至少10万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在担任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务满3年且具备下列至少3个方面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在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名)。

4.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省部级一等奖4项以上。

5.直接主持、管理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者是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者,取得显著成绩,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凡规定“以上”,均包括本级在内。

(二)本标准所述的业绩成果、破格条件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三)本标准所述的论文、著作应已正式公开发表或出版,相应出版物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内刊等。其中,本专业刊物系指播音员主持人相关专业刊物。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附相应检索报告。

(四)本标准所述“国家级”是指党中央、国务院组织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部委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省部级”是指中央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区局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旅广电主管部门组织或区局级有关单位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

(五)弘扬正能量的专题片、纪录片、政论片、资料片等的配音作品(个人配音时长不低于10分钟)所获奖项与播音主持作品所获播音主持专业的奖项同等对待。

(六)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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