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艺术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的艺术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艺术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艺术系列职称评价。

二、艺术职称的层级和名称是什么?

答:艺术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专业职称统一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为体现专业属性,各专业职称名称以层级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

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舞美设计员对应四级舞美设计师,原美术员对应四级美术师,原录音员对应四级录音师,原剪辑员对应四级剪辑师。原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依次对应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其他专业职称的名称不变。

艺术系列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三、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引导艺术专业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艺术成果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切实破除“四唯”倾向,对艺术表演类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不作学历要求;对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周期较短的演员,适当放宽资历要求;不将论文著作、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探索通过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方式替代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将艺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推行代表作制度,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作品质量,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受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坚持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相统一。代表作类别和范围为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学创作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

三是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海外从事艺术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和科研能力要求。

四是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各专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专业市级标准。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四、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专业统一评价,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专家评审、专业考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是明确评价机构。市文化和旅游局是艺术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艺术系列职称各专业发展情况,可以设立相应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充分发挥文联、作协在联系新文艺群体人才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坚持文联、作协作为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主渠道,积极支持其按程序组建艺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单位的职称评价主体作用,探索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区开展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自主评审。

三是畅通职称评审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新的文艺组织从业人员和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

五、艺术系列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艺术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艺术系列职称评价。

二是艺术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艺术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健全在职培训制度,强化对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引领和业务培训,落实继续教育要求。

三是健全京津冀职称证书互认互通机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艺术系列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六、艺术系列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艺术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不断优化申报材料,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新文艺组织从业人员和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门窗口申报艺术系列职称。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艺术教育机构高水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文艺工作者担任评审专家,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每次开展评审前,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及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确保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或因评审质量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天津市文化局内部实施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