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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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1-001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旅规〔2020〕1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政发〔2016〕21号),参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8〕3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为鼓励全市文化文物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积极通过创造性劳动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传承、传播和共享;坚持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既传播文化,又发展产业、增加收益,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坚持提升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与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是指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物交流中心等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依托本单位文化文物资源、知识产权、地域性文化资源,开发原创性、创意性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创意商品,使文化创意成果更好地、更紧密地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促进优秀传统资源的传播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确保文化文物优秀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传承基础上,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第五条  鼓励文化文物单位间通过创新联盟等方式加强合作,鼓励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加强与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网络,培育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意品牌。

第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设置创新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及特设岗位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按照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审批备案。同等条件下,对在文创产品开发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七条  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创新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文化文物单位应与创新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对业绩突出干部职工,可在年度考核评优中予以倾斜。对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涌现的优秀干部职工,可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第九条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并逐步建立起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文化文物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社会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反哺机制。

第十条  允许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文化文物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倾斜,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门用于奖励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用于奖励的部分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奖励金额可控制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项目净收入金额的50%以内,用于奖励的绩效工资要单独制定考核分配办法,在本单位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中明确,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扶植,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植计划和支持范围,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果转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各文化文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领导,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班子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收入分配机制和鼓励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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