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四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藏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是关键。正确的分配激励奖励导向,对于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0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指导文博单位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随着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出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政策进一步受到关注,《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两年行动计划(2019—2020年)》要求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支持文博场馆在完成公益任务基础上,参与文创产品开发,所获收入可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加大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相关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奖励性绩效工资向创收工作岗位倾斜。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主题教育中天津市提出有关问题和建议的复函》中指出,“建议相关部门就文化文物单位人员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收入分配、激励奖励性政策,出台指导性、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市主要领导同志对此作出批示,要求我们及时跟进相关工作,落地为要。按照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结合《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两年行动计划》要求,我局专门就出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性政策进行了推进落实,形成了《关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旨在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全域旅游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业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突破现有政策瓶颈,进一步激励和调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关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共13条,力求结合我市实际,面向文化文物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出台激励奖励性政策,使文化创意成果更好地、更紧密地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促进优秀传统资源的传播和合理利用。

(一)优化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扶植一是鼓励文化文物单位设置创新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作为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按照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审批备案。二是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创新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三是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扶植,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植计划和支持范围。

(二)加强业绩突出人员奖励,增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动力一是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方面,对于文创产品开发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予以政策倾斜。二是在年度考核评优中,对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涌现的优秀干部职工,可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嘉奖、记功。三是允许绩效工资倾斜,对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文化文物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门用于奖励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用于奖励的部分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奖励金额可控制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项目净收入金额的50%以内。

(三)完善预算统一管理,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活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并逐步建立起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文化文物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社会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反哺机制。

(四)激励奖励不破底线,严守政策刚性约束一是在人员兼职取酬方面,文化文物单位应与创新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是在绩效工资分配方面,用于奖励的绩效工资要单独制定考核分配办法,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三是在年度考核评优方面,严格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政策原文:关于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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