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天津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已于2021年4月27日,经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对下列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
(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本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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