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行政审批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保障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距离及测量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我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二、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出入口中心点,至学校、幼儿园正常通行的任意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出入口,是指场所在经营中用于娱乐、上网消费者主要进出的门口;其中,场所位于建筑物内且与建筑物共用进出通道的,以建筑物一层距离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三、本通知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通知所称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资质的幼儿园。
四、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筹建人申请,提供行政指导服务,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