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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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3-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旅规〔2023〕3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旅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行政审批局、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扩大告知承诺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和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激发旅游市场活力,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10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津政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时先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承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承诺按时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审批部门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制度。

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区级审批部门,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实施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审批部门确认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经审查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3.申请单位承诺内容;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设立旅行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人需认真阅读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对所提交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部门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旅行社设立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旅行社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送至本级文旅监管部门,并将许可批复文件抄送本级文旅监管部门。

第十条 文旅监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督促旅行社完善相关设立条件及设施。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文旅监管部门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第十条情形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公示,并将其列入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诚信档案黑名单,不再对其适用任何简化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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