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发区、滨海高新区、空港经济区、海河教育园区相关职能管理和审批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落实全领域监管理念,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管理作用,切实加强我市文化市场内容监管,不断健全完善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娱乐场所审批政策和内容管理手段
(一)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材料。为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我市游艺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要求,全市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同时,进一步简化“环评材料”审核要求,对于1000平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需取得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对于1000平米以下的场所,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自我承诺,承诺事项应包括:已填报登记表到环保行政部门备案、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内容,不再提供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确保游艺娱乐场所内机型机种合法健康。游艺娱乐场所内设置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取得相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内容审核批准文件,并持批准文件(无法提供批准文件原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生产销售企业的公章)、销售(或购买)合同、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所属区(或功能区)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机型机种数字化贴标手续,经数字化贴标的游戏游艺设备方可在游艺娱乐场所内设置;未贴专用标识、未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擅自摆设。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统筹指导开展全市游艺娱乐场所数字化贴标工作。
(三)建立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台帐。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游戏游艺设备须报所属区(或功能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场所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增、减或变更机型机种须重新进行数字化贴标与备案手续。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属区(或功能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单件奖品价值不超过500元。
二、落实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一)明确培训主体、统一规范标准。加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是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场所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市场竞争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规范,增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即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实用性,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委托市娱乐场所协会和市上网服务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开展全市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合格人员由协会统一发放培训证书,各场所培训情况也将作为文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和文化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整合部门资源、提升培训效果。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培训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培训内容主要分为政策法规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三个方面,同时培训要紧密结合市场发展实际,积极搜集推介先进经营理念和成功转型模式,为场所经营者投资经营提供指导。参加培训人员须包括但不限于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具体培训日程和培训方案由协会制定,并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备案同意后,方可实行。为节省培训成本、增强培训效果,鼓励协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同时各协会应主动作为,充分发挥部门沟通作用,积极争取协调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工作纳入到培训体系中来,实现培训资源整合。
(三)提供培训支持,形成长效机制。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支持协会开展行业培训工作,加强工作宣传,对接培训成果。各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和协会建立协作机制,探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培训提供经费和场地支持等工作便利。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引导规范协会的培训行为,确保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形成健康的长效培训机制。
三、健全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内容自审和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游戏游艺设备生产销售企业、演出经纪机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内容自审和管理工作,并将本单位日常工作联络员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游戏游艺设备生产销售企业、演出经纪机构联络员应当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备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等单位应当向所属区(或功能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进行备案。各有关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全部完成联络员备案工作;对于新审批设立的单位,各审批部门在发放许可证前,应告知该单位及时到所属区(或功能区)文化行政部门完成联络员备案工作。
(二)建立文化产品内容备案制度。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游戏游艺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每半年(每年1月1日至1月10日,7月1日至7月10日)将企业经营的产品信息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将作为文化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应及时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备案信息抄送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实现联动管理;互联网文化单位、游戏游艺设备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为无证照经营单位提供文化产品和设施设备。
四、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企图骗取专用标识、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将实施警示名单管理;通过欺骗、贿赂、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用标识、备案证明等文件的,依法实施黑名单管理。凡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或黑名单的,一律不得成为文化行业转型升级示范单位,不得纳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范围。同时探索建立红名单制度,合法守信企业将优先获得相关表彰奖励、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努力建设我市文化市场“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诚信经营环境。
特此通知。
附:1.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台帐登记表
2.游艺娱乐场所奖品目录备案表
3.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联络员登记表
4.文化产品内容备案单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7年 6月 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