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各非国有博物馆: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步伐,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我市博物馆事业取得更大发展,努力实现天津文化“有传承”的愿景目标,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旅游局共同编制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天津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天津市文物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旅游局
2018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天津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步伐,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我市博物馆事业取得更大发展,努力实现天津文化“有传承”的愿景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支持、规范引导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非国有博物馆是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有利于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天津特色文化;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和内容,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优化我市博物馆体系,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有利于扩大天津文化影响力,提升天津城市地位形象。
我市优先扶持具有地域区域特点、填补门类空白、反映民族民俗文化、体现行业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壮大自身特色,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或低票价开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制定符合发展实际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政策、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及时帮助解决非国有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市、区两级非国有博物馆扶持体系,保障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扶持
(一)加强考核资助。落实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文广规〔2017〕10号),对在我市博物馆运行评估中取得合格以上结果的非国有博物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资助,考评合格、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可获得市财政最低15万元、最高40万元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运行、业务开展、提升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公益性支出。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鼓励各区、各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资助机制。
(二)落实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政策的落实落地,明确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帮助非国有博物馆降低运营成本。支持经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在接收捐赠和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工业遗产和在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各级宣传、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最后一公里”的落实,对创新举措扎实、落实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对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曝光。
(三)拓宽办馆筹资渠道。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对于非国有博物馆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加以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要求,将非国有博物馆的公益展览和活动纳入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相关购买服务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建立多元培育机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符合市情、区情的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坚持在业务科研、交流合作、培训激励、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落实天津市文物局《关于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文博﹝2017﹞28号),组织国有博物馆特别是市属博物(纪念)馆以自愿无偿方式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时间不少于3年。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沟通协作和资源整合,促进行业自律,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打破地域、级别、属性限制与各级各类博物馆开展横向纵向交流互动。
(六)加大专业人才培养。面向全市非国有博物馆人员开放申报天津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将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市文博人才培训体系,定期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及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培训班,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市属博物(纪念)馆访学,选派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开展业务指导和专项培训。
(七)鼓励全方位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深入挖掘天津地域历史文化资源和各类文博资源,打造自身特色品牌,走创新创意发展路径。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与文化旅游项目路线相结合,支持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支持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推进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加强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对综合考评优秀、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具备相关资质的非国有博物馆,可申报命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八)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和传播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我市鼓励支持、规范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措施意见,宣传非国有博物馆在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帮助非国有博物馆解忧排困、促进建设发展的先进事迹,扩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推介力度。对综合考评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以及在非国有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全面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质量水平
(一)坚持正确办馆方向。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业务活动等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非国有博物馆应加强党的建设,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主动按照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文广规〔2018〕1号)要求,将陈列展览大纲、讲解词等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准入制度程序。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在区文物部门同意后,到市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民政部门核准馆名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申办非国有博物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固定馆址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来源合法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引导、监管、服务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兴办非国有博物馆,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切实加强对藏品、展览、教育活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非国有博物馆要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在申请设立阶段需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时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藏品、展览活动、资产管理使用、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况),作为年度运行评估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非国有博物馆要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要保障藏品真实可靠来源合法,在申请设立阶段应主动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藏品合法真实的证明或承诺书,成立后新入藏品需按规定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展出,并不得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要健全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置应遵照法律法规用于公益目的,藏品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
(四)规范藏品保护管理。非国有博物馆要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等,对藏品进行登记、拍摄、建档、备案,各区文物主管部门要为非国有博物馆藏品保护管理提供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要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28号)要求,明确非国有博物馆对藏品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相关方面的监管。
(五)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非国有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机制,向社会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全年开放时间应不低于8个月。要积极参与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配合开展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普及活动。要主动寻求纳入区域发展、旅游路线项目设置开发等机遇,带动博物馆建设发展,促进办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要善于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推介,努力扩大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级宣传、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主动服务,为非国有博物馆充分发挥社会功效创造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