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事业,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全市性文艺评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天津市市级群众文化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天津市市级群众文化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事业,提升群众文化活动的管理服务效能,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全市性文艺评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现就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主办的市级群众文化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文化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规范引导群众文化活动繁荣发展,创作提供丰富的群众文化精神食粮,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新需求新期待。
2.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市文广局和各区文化行政部门职能,在总结现有经验、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改革引领、创新突破,努力探索新时代办好群众文化活动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群众文化活动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市级群众文化活动的整体水平,在全市范围形成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充满活力、体现时代精神的群众文化活动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策划管理
1.规范名称。本意见所指市级群众文化活动是由市文广局主办或联合主办、面向全市或其他省市地区开展的、覆盖区域较广、群众参与广泛、具有较高活动水准和文化影响力、能充分反映我市近年来群众文化建设最新成果的品牌文化活动(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市级群众文化活动应在全市广泛发动,活动名称中不得出现“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具有连续性的活动举办届数应准确;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展演、汇演、展览、讲座等交流展示性活动;压缩一般性“比赛”、“大赛”、“展赛”、“评比”等赛事类活动的数量与规模,集中力量打造重点活动,提升品牌活动的内涵、价值和影响力。
2.规范组织机构。拟请市文广局作为主办单位的市级群众文化活动,应由发起方(或承办方)报请市文广局同意,连续性的活动需一届一报。同时拟请市委宣传部作为主办单位的活动,需由市文广局履行相关申报程序。规范各承办单位在活动中的职责分工,没有明确职能或具体任务的部门一般不作为承办单位。规范活动的组织协调机构,组建由主承办单位共同参与的活动组委会(或筹备组),实现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丰富活动内容与形式。切实加强群众文化活动的意识形态建设,活动内容形式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时代风采,弘扬主旋律,引领新风尚,传播正能量。牢牢把握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标准创作生产丰富的群众文化精神食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让活动真正为群众所了解和喜爱,充分发挥群众文化活动吸引、引导和启迪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鼓励使用新方式、新媒体和新技术丰富活动的表现形式,连续性活动每届应有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与提升。鼓励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宣传展示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天津地域文化。
4.规范评奖办法。科学合理设置奖项结构和数量,提升奖项含金量、附加值和影响力,同时逐步建立全民参与、重在普及、淡化评奖的评价机制。规范评奖程序,各类全市性奖项设置需由各区报送市文广局初审,市委宣传部主办的活动应由市文广局报送审定。严格评奖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清气正。获奖作品不得出现违规侵权等问题,获奖集体和个人不得有违法违纪现象。
5.加强经费管理。连续举办两届以上的市级品牌活动方可申请“市民文化艺术节”经费支持,活动经费由市文广局和有关主承办单位共同投入。其中,市文广局的投入额度不超过总经费的30%,使用方向为活动场租、舞美、服装道具、布展、宣传等。区级财政投入经费应不低于市级投入经费。
(二)规范过程管理
1.确定活动项目。以年度为单位,区文化行政部门、市群艺馆、市图书馆、市少儿图书馆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举办的市级群众文化活动方案报送至市文广局。方案应包括活动名称、组织机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子项目设置、组织方式、参与人次和规模、时间节点安排、奖项结构数量、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经费使用计划等。市文广局组织专家对活动方案进行论证后,对符合市级群众文化活动标准的项目予以一定支持。
2.推动实施。规范发文程序,控制发文数量。活动实施中如确需发文,承办单位应拟定发文通知和活动方案,按程序报请各主办单位联合下发文件。活动筹备和实施过程中如有向市政府、市委宣传部请示的事项,需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文广局同意后,由市文广局正式行文请示。各承办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开展工作,对活动各环节予以细化,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变更活动内容与形式。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报送至市文广局。
3.活动管理。做好宣传工作。市级群众文化活动新闻宣传应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已经纳入市级活动的子项活动在宣传中须统一口径、统一标识开展宣传。加强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我市标准,专款专用,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违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截留挪用。对于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活动项目,市文广局责令承办部门限期整改。
(三)加强效果评价
1.评价内容。按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创新性等原则对活动进行整体评价,主要包括:活动组织策划情况(含方案落实、创新发展亮点、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安全保卫情况、专项经费使用等);活动的效果与社会影响(含参与活动人次、公众认可满意度、媒体宣传效果等)。把深入基层、深受群众欢迎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文化活动水平的评价体系。
2.评价方式。根据承办单位制定的活动方案,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群众评价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活动举办效果予以评价。
3.评价结果运用。将社会效果良好、艺术水平较高、群众参与积极踊跃、内容设置新颖的群众文化活动列入市级品牌活动项目库,在后续的工作中予以重点扶持,并推荐参加文化部和市级有关年度评优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效果不突出、不能达到预期要求、以及未能按计划完成或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提出警告,取消承办单位下一年度市级文化活动申报资格。
(四)加强安全管理
承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向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履行备案程序。要制定完善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措施。与宣传、公安、消防、交通、信访、网信、医疗等部门加强协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规范市级群众文化活动的管理作为提供丰富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期待的重要措施予以落实,作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地区文化形象的重要抓手予以推动,全面提升各项群众文化活动的质量水平。
2.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对现有各项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全面梳理,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鼓励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形成市区联动、街镇、村居协调统一的群众文化活动管理机制。
3.加强保障,提升效能。注重总结推广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搭建学习、展示、合作、交流平台,增强全市各区之间、省市之间的互动融合,全面提高工作水平,扩大我市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