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各种公益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动文化强市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有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松散等问题;有的打着“市文广局”等政府部门的旗号从事经营性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有的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排名和各种论坛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格按照活动议程规范操作,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各自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能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市文广局原则上不为社会组织联系业务、开展活动出具介绍信和函件。
四、各社会组织只能以经市民政局核准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不能以市文广局名义或变相以市文广局名义举办各类活动。未经市文广局领导本人书面同意,不能以市文广局领导名义为社会组织的机构挂名。有关团体或组织在承办市文广局活动时,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擅自冒用市文广局名义。对于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市文广局”和部领导名义开展活动的,将追究其责任。
五、各社会组织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打着“市文广局”的旗号联系工作、进行宣传。个人名片及各种宣传资料在社会组织名称前不能擅自冠以“市文广局”或“市文广局主管”、“市文广局下属”、“市文广局直属”等字样,社会组织通讯地址不能打着“市文广局大院”等误导性文字。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行政部门批准保留的项目名称和周期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能擅自新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类面向社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确有必要,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七、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和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市文广局备案后,方可举行活动。
八、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严格执行市民政局《天津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规定》(津民发〔2012〕28号),未经批准,不能自行举办任何研讨会、论坛活动。
九、各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活动信息报送,在开展活动后要及时总结,将活动情况报送市文广局。
十、各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号)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