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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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落实文化部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2-0009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广市〔2015〕7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

近日,文化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贯彻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人员履职能力3个方面对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通知》要求,改进和做好我市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确保改革成效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部门要全面落实文化部《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全领域监管,督促指导新设立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取消对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要求,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各级文化市场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见附件1),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公布所承担的审批项目、条件、程序和时限。

二、加强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再报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初审,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受理审核。在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络文化等经营单位设立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审批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积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列明申请条件、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依法公开审批信息,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统一标准、完善审批政策

根据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精神,试点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取消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调整游艺娱乐场所最低经营面积和机器台数设置要求,全市游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机器台数不得少于70台,平均每台机器占地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其它审批条件和要求不变。

四、规范审批、推进长效管理

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台账管理制度,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报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及备案情况(见附件2)。推进电子政务,各区县文化市场审批部门要全部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审批工作。加强审批人员培训,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制定全市年度培训计划,对各区县文化市场审批部门负责人、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和新任文化市场审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审批行为监管,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文化市场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评估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结合我市实际,上述关于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适用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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