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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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文物局关于加强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审批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2-000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物〔2014〕8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近日,全国文物局长会议要求各地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具体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市文物局批准;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由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予以审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三、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消防安全、使用开发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修缮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由于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市文物局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所受理的审批项目,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检验,依法高效地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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