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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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2-0008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办〔2008〕50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战略部署,努力建设“文化天津、和谐社会”,在繁荣文化事业的同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特别是培育和发展以芭蕾舞、交响乐和民族戏曲为主体的高品位文艺演出市场,并使之不断提高档次、提升品位、扩大规模、创造效益。自2006年起,天津市文化局设立《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性质。《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是政府部门设立的以培育和发展芭蕾舞、交响乐、民族戏曲演出和有关重大演出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资金。通过对上述艺术品种和演出活动的扶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演出经济机构,把握正确导向,强化市场意识,积极运作项目,做好文化服务,为丰富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艺舞台,提高文化品位,展示都市形象,进而为发展先进文化,弘扬民族文化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补贴范围。凡是纳入我市重点实施的“华夏神韵—中国民族戏曲优秀剧目大汇演”、“都市浪漫夜—中外芭蕾舞精品剧目展演”、“渤海之春音乐节”等演出活动的项目,将享受该项资金的补贴。

第二章  机 构 管 理

第四条 为了科学、规范地用好此项资金,市文化局产业和财务等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演出经纪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演出项目评估小组。主要职责是:把握导向,调控总量,平衡结构,预测效益;制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范围,提出考核监督措施。凡是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确认的演出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将在资金上给予扶持。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有资质证明。

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市场运作体系以及与演出项目相匹配的保证资金。

第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提升票务销售手段,健全和完善网络售票系统,建立自营的票务销售渠道和票务销售队伍。

第八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积极联合企业及其它社会力量共同发展演艺产业,拓展市场空间,实行效益和风险共担。每年应保证有三至五个企业参与联合举办演出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格局。

第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适当的时机拿出一定的演出项目在社会上公开招标,演出经纪机构应强化竞争意识,提高市场操作能力,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生存中谋发展,增强活力,壮大自己。

第三章  补 贴 标 准

第十条 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将实行以项目设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合同成本为考核基点,预期效益为主要参数。

第十一条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芭蕾舞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 30% ,单项成本金额上限控制在 20 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交响乐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 30% ,单项成本金额上限控制在2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民族戏曲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上限控制在10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有国际影响的院团、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剧目等,确对满足市民需求,提高城市品位,引导演出市场,实现两个效益有促进作用的,经评估小组评估同意后,可采取特殊的补贴办法。有关重大演出活动的补贴在每年年初纳入总盘子,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演出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凡享受补贴资金的演出项目,实行票价限制,其低价(100元以下)票数应达到总票数的40%,以确保广大观众能够有能力欣赏高水平的文艺演出。每单项演出项目的票面总额不得高出演出总成本的 2倍。列入第十二条规定的演出项目例外。

第十六条 为了规范票务市场,满足观众购票需求,演出经纪机构在销售票务时,窗口零售票一般不低于总票数的50%;团体购票最高折扣不得超过票面额度的 20% 。

第十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原则上不提供赠票(合同规定除外)。

第十八条 各演出经纪机构在用好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要努力压缩成本,节省开支;积极开拓市场,搞好票务营销;寻求企业和社会的支持,力争用三年的时间提升我市演艺市场档次,培育良性的演出市场环境,壮大演出经纪机构的实力,使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公司、天津市演出公司、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等成为我市演出市场的主体力量。

第十九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在举办演出过程中积极做好项目推广和艺术知识普及工作。

第五章  申 报 办 法

第二十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在每年的 12 月10日之前,将下一年度的演出计划方案报文化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根据本规定进行评估选项,确认的项目,经过文化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计财处按计划拨款。

第二十一条 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项目实行年初整体评估,年中阶段考核分析,年底总结评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演出经纪机构,都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税务、审计等相关机构的监督。文化局主管部门,有权力对演出经纪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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