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服务我市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文博行业特点,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我市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文博工作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的文博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2.合理设置专业。根据行业特点,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4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专业类别适时调整。
3.明确层级和名称。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文博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全面考察,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核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文博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类别和范围为考古报告、考古简报、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等。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是文博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相关部门。发挥用人单位的职称评价主体作用,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市级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具备条件的区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职称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论文要求。对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职称时可予以倾斜。探索对文博专业基层一线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激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评价结果限定在基层有效。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文博系列职称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文博事业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文博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审。
2.文博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文博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3.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文博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优化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畅通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均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文博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改革进度和工作职责,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文博专业人员的关切,营造有利于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文博专业人员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天津市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