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第十七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市财政局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文化和旅游局系统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清查,以及资产信息系统管理与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文化文物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或审核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七)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确定的年限和方式,对固定资产、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五)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备案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七)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对所办的全资(控股)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其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
(九)接受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涉及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机构,下同)负责固定资产、文化文物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各类物品、在建工程等的实物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流动资产(不含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单位未分别设置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应在同一个部门内分别设置不同的资产管理岗位,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要做好衔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租赁等方式为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二)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三)租赁,是指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科学规范,厉行节约。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六)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津财会〔2014〕66号)执行;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专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配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参照行业一般标准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杜绝铺张浪费。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跨部门、跨级次的资产调剂需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资产配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并做好移交。
第二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一)预算单位购置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一般物品按照部门预算定额执行,不另行编制年度购置预算;没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比照执行;
(二)使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资产,或使用包含资产购置内容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按照业务需求和资产配置标准在经费限额内自行安排;
(三)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需在预算执行前一年度提出申请,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的报批程序:
(一)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执行。购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需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后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资产配置有专门要求的,如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改(扩)建及公务用车配置等,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拟调入资产单位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的单位,同时说明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或审核;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需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批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市财政局对资产调剂事项进行审批并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四)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新配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取得资产时,应当按照其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等实际成本入账;没有相关凭据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一元)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和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开原岗位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三十五条 对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基础设施等,应在国家规定的各类资产折旧年限范围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确切折旧年限和方式,按月计提;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摊销。
第三十六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并配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做好资产调剂工作。
第三十七条 局属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场地及其他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第三十八条 财政经费全额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含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艺术馆等)不得将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场地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
第三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第四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应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产来源的合理性、预期效益及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局财务与基建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局主要领导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由局财务与基建处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报局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事由、资产构成、金额、方式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二)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情况;
(三)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专家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事业单位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七)对外投资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1.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3.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4.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四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十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不得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关联单位,不得将资金借给无关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办理本单位职工个人因私借款。对借出资产、资金应加强管理,定期与对方进行核对,及时清收,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第四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不得规避或隐瞒,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九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权限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三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投资等坏账损失。
第五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处置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处置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注销资产。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处置
所有货币性资产损失处置事项均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其他资产的处置
1.局属高等院校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84号)有关规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高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财政局备案;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放管服”执行期限按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2.除局属高等院校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市财政局备案;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的,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内部审核与审批:
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局财务与基建处进行初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局财务与基建处进行初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100万元以下的由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1.实物资产处置。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组织资产鉴定,提出处置建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权限以内的由单位审批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的,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货币性资产处置。由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核实后,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资产处置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或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或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应由市财政局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三)市财政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处置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出具审批文件;需由市财政局审批的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四)资产处置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自取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复的资产处置计划和处置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
(五)处置收入上缴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至市级国库。
(六)资产核销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处置资产进行账务核销,并将申请文件、鉴定报告、价值或权属证明、批复文件、处置收入上缴市级国库缴款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上传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注销资产台账。
第五十七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事由、资产构成、计提折旧情况、处置方式、处置程序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二)能够证明资产的价值凭证或权属证明,如购货单、发票、账簿等;
(三)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资产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的评估结果;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据;
(六)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七)根据处置资产的性质、处置方式及其他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双方意向性协议、接收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跨部门或跨级次调拨的应提供对方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涉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及资产清查报告;
2.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处置方案,双方草签的合同、协议草案(非公开协议方式),法律意见书;
3.资产报废:报废资产鉴定报告、评审结果或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文件规定等);市房屋管理部门或市公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审批证明、批复文件等;
4.对外投资核销: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市财政局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是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是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安排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九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应按照批复的处置方式及时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处置,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 报废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津机管发〔2017〕4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中标或备案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十一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扣除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余额上缴市级国库。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六十四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四)不按照规定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六十六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16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津财会〔2018〕206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调解;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不成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依法裁定。
第六十八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九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十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的;
(二)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七十一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七十二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三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七十六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七十七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批准立项;
(二)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对清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清查损益情况进行经济鉴证;
(三)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及清查结果;
(四)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市财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出具批复文件;
(五)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市财政局资产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六)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全部资产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应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
第八十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新增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管理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及时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十二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十三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年度资产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八十四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编制和安排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依法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八十八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局属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九十一条 天津北方文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市文化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印发后国家或我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新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