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管理工作,积极促进上网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与发展形势,经研究决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入和管理政策调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部门职责,加强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等四部门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文广市〔2014〕8号)文件精神,各区县文化部门和审批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重点,统筹做好本辖区上网服务场所审批和管理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适应市场需求,开展试点管理
根据文化部关于促进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入和管理试点工作。取消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上网服务场所主出入口距中学、小学校园任意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本通知所称“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上网服务场所“主出入口”是指场所在经营中用于上网消费者主要进出的门口,场所位于建筑物内且与建筑物共用进出通道的,以建筑物一层距离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试点成效
各区县审批部门在对上网服务场所设立地点进行实地勘察过程中,要严格查验场所周边环境和距中小学校距离是否符合设立规定,由于道路施工等原因建筑方所设置的“临时性”围栏、护墙不在行走距离测量范围内,同时不得存在为满足距离要求而人为设置障碍物的情况。对于测量距离难以把握的,审批部门可以联合文化部门共同研究商议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对于管理混乱、问题较多、试点不力的区县将调整或取消试点政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入和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适用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