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文化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领导批示同意,现将《市文化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06年6月6日
市文化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参与,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诸多问题,如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待遇不平等,难以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经营的许多环节还存在着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不能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等等。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优化调整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股份制改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多层次、多渠道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加快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文产发〔2004〕35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纪念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旅游、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文艺演出、艺术品、影视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转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取消。组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市和区县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要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发展方向正确、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经营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五、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关心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认真清理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服务的意识。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帮助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人才、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逐步建立有利于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创业的人才交流、技术和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孵化、银行信贷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监督,切实改进管理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清除。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高自身素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资质审查。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九、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引导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中的作用,完善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社会服务。深化文化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将不宜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下放给相关行业组织。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维权。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达到严格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目的。
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和产业项目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建立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与服务体系,全方位地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进而推动我市文化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20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