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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0-001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广规〔2018〕1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博物馆、纪念馆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规范博物馆展览管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规范博物馆展览管理,发挥展览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中的积极作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博物馆条例》有关要求,对我市博物馆举办展览及备案工作提出规定如下:

第一条  博物馆要通过展览加强历史教育、党史教育、国情教育、艺术教育、美学教育和科普教育,通过国际交流展览展示世界多元文明,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通过原创与引进展览提升国民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建设好国家文化软实力。

第二条  博物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加强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围绕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活动,结合建党、建军、建国、抗战胜利、国家公祭等重要活动做好主题展览的策划组织工作。

第三条  博物馆展览主题和内容要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博物馆系指在我市文物主管部门正式登记备案且正常对外开放的文博场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展览系指以博物馆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及相关活动。出入境展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展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

(三)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四)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展览服务。展品说明应当清晰、准确、简洁。对于生僻字,应当标注拼音,并考虑便于残疾人、青少年的识读。展览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关怀。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博物馆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依法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进行备案。

第七条  博物馆申报展览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

(二)展览大纲或脚本;

(三)《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

(四)讲解词;

(五)相关专家对展览方案的审核论证意见;

(六)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七)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依照博物馆展览工作原则开展备案,并于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备案意见,对展览主题、内容存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展览项目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博物馆展览备案审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展览内容凡涉及地图的,应遵守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的送审手续;

(六)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七)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八)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  凡在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博物馆条例》由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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