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
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应诉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津政发〔2017〕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局办公室签收后应于当日将法律文书连同信封转交局法制机构。
其他处室收到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应于当日经局办公室签收后转交局法制机构。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处室: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为应诉承办处室;
(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和局法制机构共同作为应诉承办处室。业务处室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
(三)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局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处室,业务处室协助办理。
第六条 业务处室作为应诉承办处室的,业务处室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承担举证责任、拟定答辩意见、出庭答辩,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答辩意见和证据,重点审核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齐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规范,并共同出庭答辩。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根据案件事由和各处室职责分工,在2日内将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转交应诉业务处室。
第八条 应诉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局法制机构提交如下答辩材料:
(一)分管局领导签批的答辩意见;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证据,证据应附证据目录,主要包括序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指向的页码范围等;
(三)法律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内容;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审核答辩意见,制作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组织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和局法律顾问进行会商,共同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
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局法制机构应当在开庭前向立案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应诉业务处室、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我局参加诉讼活动。
应诉业务处室的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原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主要就事实和证据进行答辩。
法制机构的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庭上主要就程序进行答辩。
诉讼代理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
必要时,委托局兼职法律顾问(律师)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人按照授权委托行使下列权限: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行使诉讼权利;
(三)承认原告变更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四)进行调解、和解;
(五)其他委托的事项。
诉讼代理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及时向局法制机构报告诉讼情况。
诉讼代理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应当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处室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有关赔偿、补偿等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相关处室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应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确需申请再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处室职责分工参照一审程序。
第十五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业务处室提出建议,由局法制机构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书,应诉业务处室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由局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败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总结教训,形成分析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局法制机构在败诉文书生效后15日内,将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在败诉案件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等情形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追责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主动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各处室在日常工作中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并及时、全面留存相关证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
第二十条 局法制机构和应诉业务处室应全面留存行政诉讼材料,并及时、规范整理成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2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