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的要求,促进我市邮轮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6月29日
(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规划与资源开发处张彩莲;联系电话:8360268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邮轮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天津邮轮产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21〕3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文件要求,促进我市邮轮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邮轮经济提质增效,服务京津冀深度融合发展,强化对北京市、河北省邮轮游客市场的服务能力,决定对邮轮旅游发展实施奖励,提出如下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在天津注册的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对邮轮公司的奖励
1.2023年度为邮轮复航期,支持所有以天津港为母港航线的邮轮公司开展邮轮运营业务,实行每运营一航次,吨位在10万吨以下的邮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奖励,吨位在10万吨以上的邮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航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2.支持邮轮公司增加运行航次。2024年度参照2019年度邮轮公司运营天津母港邮轮航次量的80%(所得值不是整数的,按照小数点后第一位的数值,四舍五入取整数)为基数(应大于零),2025年度到2027年度均以邮轮公司上一年度运营天津母港航次量为奖励基数,达到基数的邮轮公司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比基数每增加一航次,吨位在10万吨以下的邮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奖励,吨位在10万吨以上(含)的邮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航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3.鼓励邮轮公司组织游客在天津上岸观光旅游,按照组织游客人次进行奖励。年度累计组织规模超过1000人次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次给予不超过50元/人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旅游服务机构的奖励
1.支持旅游服务机构招徕并组织以天津为母港的邮轮游客,按游客人次给予奖励。年度招徕人次超过10000人次的,超出部分给予40元/人次的奖励;招徕人数超过20000人次的,超出部分给予60元/人次的奖励,每个旅游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旅游服务机构招徕并组织在天津观光旅游的邮轮游客,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累计超过500人次,超出部分每人/天夜奖励50元。每个旅游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邮轮旅游服务机构在北京市、河北省组织邮轮主题业界专场推介会,单场参会人数超过150人,给予不超过15万元/次的奖励;单场参会人数超过300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次的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组织国内外大型邮轮主题展会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次的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XXXX年度邮轮旅游奖励申报表》;
(二)《申报承诺书》;
(三)单位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邮轮航次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有关航次证明材料。邮轮公司自运营的,可委托船务代理公司申请奖励;企业包船运营的,补贴给包船企业;
(六)申请组织游客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企业和游客签署的有关合同、收费票据、上岸在津观光、过夜游客住宿证明材料;
(七)申请推介活动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组织推介活动的场地租用合同、参会人员签到单和推介活动全程视频资料、相关支出证明或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邮轮主题展会活动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组织国内外大型邮轮主题展会活动佐证资料、相关支出证明或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奖励资金分年度组织申报。每年上半年,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邮轮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时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所需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二)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拟奖励项目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三)资金拨付
奖励方案确定后,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办理奖励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对于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财政、审计和文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对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二)对申报奖励年度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纳税、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
六、其他
(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以上”“超过”“不超过”“达到”的数额均含本数,涉及“以下”的数额不含本数。
(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三)年度奖励资金按照全年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奖励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政策评估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四)本细则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五)本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