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天津市文物局牌子。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拟订有关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拟订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四)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
(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活动。
(六)组织天津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宣传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七)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八)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及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九)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
(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一)管理、指导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三)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网络游戏服务监管,负责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十四)指导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十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十七)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和频道频率的技术规划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八)管理、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九)指导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二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要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二十二)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三)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五)组织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