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解读
政策原文: 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的通知

一、《规范》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发展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制定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对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出“以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数字化为重点,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为对标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推动“十五五”期间我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质增效,促进我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均等化建设,不断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对2018年发布的《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天津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进行合并修订。目前,工作基本完成。

二、《规范》主要解决问题

一是我市现行的《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天津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自2018年起施行,在构建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至今已过有效期。二是对照2023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全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标准指导目录》,现行规范部分落后于评估标准要求,有必要对原来相关规范进行调整和修改,不断优化基层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能。三是《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天津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存在部分标准交叉重合,为在具体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提升执行效能、简化管理流程,更好地指导具体工作实践,将两个规范进行合并修订。

三、《规范》主要修订和新增内容

2018版《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共有七章四十八条,《天津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共有七章四十一条,新《规范》共有七章三十四条,基本内容和篇幅一致。新《规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提升。

(一)主要修订内容。

1.给予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更多自主权。2018版规范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规定了“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52次”,包括综合性文体活动、特殊群体活动、单项体育活动、文艺演出、公益培训讲座、阅读推广活动的具体次数要求。新《规范》在第十七条中,延续了“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52次”整体数量规定,对各类别的文化活动不做具体数量要求。新《规范》给予基层开展活动更大的自主性,发挥区域文化特色,适应当下群众对文化生活的个性化需求。

2.适应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2018版规范第三十一条对公共文化数字服务进行了规定,主要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内对群众进行数字化服务,方式上主要采取传统数字资源和设备平台。新《规范》在第二十条中规定“鼓励开通并打造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公众号,通过微视频、直播等方式展示原创文艺作品。”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和资源,利用新媒体、数字化平台开展服务”。新《规范》拓展了数字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丰富了服务方式,更好的满足市民群众对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新需求。

3.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2018版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鼓励实行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专业化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非营利机构运行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规范》第九条明确提出了“积极吸纳社会资源投入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共管共享设施空间和服务资源,通过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纳入基层服务点,不断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提升服务品质。” 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整体委托、项目委托或互利合作的模式,由社会力量运营并提供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的专业化。”新《规范》对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运营内容和方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基层单位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化运营提供了更加具体地指导。

(二)主要新增内容。

1. 鼓励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新《规范》第九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对老旧基层文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持续推动文化设施焕新升级。加强‘微改造、精提升’,打造具有当地文化风貌和现代内涵,集阅读、文艺活动、社交和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进一步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类型。”鼓励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加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体系。

2.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新《规范》第六条提出“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可增设展览展示、小型演出、旅游服务等设施”,第十八条提出“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赋能优势,结合各辖域实际,统筹文旅综合性资源,提供旅游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服务。在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历史街区和乡镇拓展研学、文化体验等新业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提供旅游、文化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等服务”,进一步丰富基层文化服务中心的内涵,有效推动文旅融合。

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质。新《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品质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充分利用空间资源,有序开展延伸型文化惠民服务项目,创新打造一批优质设施空间、品牌活动和服务项目。持续扩大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加大优质资源配送到基层的力度,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创新公共文化供给形式,丰富服务内容。

4.鼓励夜间开放。新《规范》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开展夜间服务,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契合上班族市民群众“日间无闲”的时间特点,让文化资源触达更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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