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加强天津市博物馆意识形态建设,规范博物馆展览管理,新修订的《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一、必要性

《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津文广规〔2018〕1号),时效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亟须修订。

博物馆是重要的公共文化场所,展览意识形态属性突出。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为更好规范我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工作,需对原《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及完善。

二、可行性

2021年5月24日,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中规定“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对博物馆事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公益属性和社会效益,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发掘、保护、运用、传承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照兄弟省市,北京市文物局2019年出台了《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河北省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博物馆、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展示传播内容审查的指导意见》,对博物馆举办展览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为我市修订《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博物馆开放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原有《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条文逐条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此次修订,一是修改了文件名称,将《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改为《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二是规范了重大节庆的相关表述。三是增加了“利用博物馆场地与空间举办的展览,需提供举办方对展览方案的审核意见”的表述。四是根据博物馆设立备案登记的程序调整了展览备案的流程和主体。五是增加调整博物馆展览备案审核的内容,使得展览备案明确责任主体,并更具操作性。

五、修订的重点内容

此次修订对原办法中关于展览备案的表述和流程进行了完善。

一是修改了文件名称,将《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改为《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二是规范了国庆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以及纪念天津解放等重大节庆的相关表述。

三是将线上展览纳入展览备案的审核范围。

四是明确了展览中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宜超过展品的10%。

五是根据博物馆设立备案登记的程序调整了展览备案的流程和主体。国有博物馆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其主管业务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增加调整博物馆展览备案审核的内容。红色主题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意见,并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展览内容凡涉及地图的,须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要求,使用标准地图或严格按程序报审。展览的名称、内容、讲解词、图录以及相关外文翻译中可能涉及的民族、宗教、领土主权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须进行严格审核。

七是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展览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展览内容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陈列展览定期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该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政策原文: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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