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2021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作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方面的基础和依据,内容涵盖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信用承诺和权利保障等多项制度,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各环节、全流程提供制度支撑。为抓好国家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亟需通过出台《办法》,进一步提升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管理在助力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规范发展方面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从国家战略层面积极推动建设诚信社会,信用被视作是现代经济蓬勃健康发展与社会稳定有序运行的基础,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动,社会信用在行业分类分级监管、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应用效果逐步显现。《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制定《办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的出台,也为制定《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内容参考。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三、《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职责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本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统筹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指导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监督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登录使用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七)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八)负责加强京津冀地区的沟通合作,拓展信用评价应用,扩大守信激励范围,推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协同发展。

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按程序登录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包括数据采集分工、信用目录、采集要求、信用系统等内容。

第三章为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包括信用评价分工、评价方法、结果公开、结果应用等内容。

第四章为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措施。包括失信行为类型、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守信激励措施、失信行为惩戒和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包括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的基本原则、失信主体信息公开制度、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与信用信息更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为信用承诺。包括信用承诺应用、不适用信用承诺情形等内容。

第七章为信用修复。包括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主体、主动修复制度、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失信主体的移出程序、不予修复的情形,以及行政处罚修复等内容。

第八章为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包括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监督评估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九章为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等内容。

政策原文: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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