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的实际制定的。
二、目的和作用
《办法》的目的是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为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创新行业监管模式,提升行业监管效能提供政策依据,从而达到更有效地分配行业监管资源,解决不断增长的监管业务量和监管资源紧张的矛盾,把有限监管资源向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倾斜,改变传统的平均用力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认证标准,明确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为差别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从制度上解决管和不管、管多管少的问题,降低执法风险,实现精准监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充分依据近年来国家和天津市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吸收了其他省(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经验做法,也充分体现了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一些创新举措。
《办法》共分五章,分别从总则、信用评价、信用监管、权益保护、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办法》规定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本市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艺术品经营单位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本市旅行社、等级景区、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上述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
《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办法》中规定了评价维度和等级划分,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将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