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0月,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了《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六部分“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本条旨在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以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开展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体现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2021年6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以文旅公共发〔2021〕64号发布通知,公布《“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该《规划》提出“持续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估,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和反馈机制。”《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完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将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指标之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相关政策标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公共文化服务评估的有关内容,推进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对公众评价办法的制定依据、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的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办法》明确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是公众评价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公众评价工作。根据评价事项合理确定参与评价的公众范围,同时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公众评价。将公众评价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体现评价主体的“公众本位”,完善了政府绩效的价值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权益。

二是强化过程管理,优化评价流程。《办法》要求在评价指标设置中,将公众的参与意愿、参与程度以及满意度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中,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效益目标,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和方向。评价指标体系重心从结果向过程转变,突出了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从而推进以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为目标的绩效评价实践。

三是注重评价结果的应用,强化公众参与效果。为了强化绩效评价的刚性和严肃性,必须注重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办法》明确要求评价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纳入到工作考核,并作为相关部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整改提升的重要依据,从而发挥公共文化绩效评价的价值效应。

政策原文:《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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