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民宿业发展迅速、市场旺盛,但往往处于尚未取得合法经营身份、被各部门默许经营的阶段。同时,也存在法律界定不统一,监管制度不完善,多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消防、治安、卫生等技术要求难达标,与当地文化资源结合有欠缺等突出问题。

二、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具体体现。发展民宿业是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乡村振兴的表现形式,是推动我市旅游业尤其是乡村旅游提质增效的一个重要途径。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放宽了民宿市场准入,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二是可以促进民宿有序发展,进而达到拉动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环境、传承弘扬文化的目的;三是可以全面提升民宿标准化、产业化、品质化水平,促进文旅产业提质增效;四是有力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助力全域旅游和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

三、开办民宿需要办理哪些证照?

答:1.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

    3.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经营餐饮)(市场监管部门)

四、为了放宽民宿市场准入,不需要办理哪些证照?

答: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救援部门)

五、如何理解民宿概念里的“主人参与接待”?

答: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是民宿区别于其他住宿业态的重要特征。民宿主人熟悉地方资源,能为客人有效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等服务。客人和主人要有互动,而不是酒店式的管理和服务。民宿主人可以拥有民宿的产权或者使用权。

六、民宿经营者在经营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民宿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住建、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其次,民宿经营者要注重邻里关系融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七、如何理解“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城镇民宿,应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答:《实施意见》的规定完全符合《民法典》的精神,也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精神,是对业主居住权益应有的保障和尊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实施意见》有效地落实了《民法典》等上位法对于住宅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居住权益的保障,对于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和居民生活安宁意义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八、民宿评定分几个等级?

答: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出台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并于2021年6月规定民宿等级评定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中,甲级民宿和乙级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丙级民宿由各省市评定。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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