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的解读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2015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2号),对科学有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上位法支撑。

党中央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视,为《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的制定指明了方向。为落实市人大关于《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制定《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条款设计重视制度设计创新,在与上位法精准对接的前提下,梳理国内兄弟省市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立法实践,结合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实情况并发掘新思路,启发新观点,力求推进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立法调研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资料分析、案例分析、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征集了我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群众文化积极分子和公众的建议,进行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分析,为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与数据支撑。

2018年8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七章五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共10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政府领导责任、协调机制以及部门职责。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共14条,对“市-区-街镇-村居”四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设施建设主体、设施建设用地、服务不间断等作了规定,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途径、建设与服务规范以及管理等作了规定。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共12条,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范围、错时延时开放原则、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服务下沉、图书馆文化馆总分管制建设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保障措施共5条,对经费保障机制、事权与支出责任、人员保障、岗位培训、人才激励、工作考核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激励与促进共12条,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设施社会化运营、其他单位设施开放、免费优惠开放经费支持、公共文化志愿服务等作出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对挪用、侵占、挤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责任等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七章附则1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三、主要特色

(一)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以标准化为手段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均等化,让群众普遍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市应建成“市-区-街镇-村居”四级公共文化设施。二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在服务提供、人员配备、资金使用等方面加强对城乡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扶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条例》第十条规定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跨区域文化交流,创建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以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制度化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

公共文化设施单位是保障公众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权利的主体,《条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应建立和公示服务制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条例》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文化传统、地域特色和公众文化需求,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第十九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第二十条规定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则,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完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将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指标之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标准、服务规范、开放时间等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休日应当正常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激励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服务供给

为了充分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增加服务供给总量,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条例》专设“激励与促进”一章,设计征询、反馈、考核、测评等机制,建立完备的群众文化需求征集与反馈机制,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条例》一方面将此前实践探索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如政府购买服务、文化志愿者等上升为法律规定,提升效力层级和实施力度;另一方面对激励与促进的具体方式途径、政府引导扶持的重点等均做了细化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四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运营方可以利用该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开展符合该公共文化设施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向公众提供优惠的文化服务。

政策原文:《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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