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普进行时|天天讲四普(十)

问:四十六、此次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于普查对象有什么规定?

答: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问:四十七、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重点是什么?

答:(一)反映本市普查工作重大意义、重要进展和重要发现,展示本市文物资源状况,体现与此紧密相关的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工作。

(二)反映本市普查工作典型案例、优秀经验和先进事迹,宣传展现各区在积极开展普查动员、实地调查、审核检查等工作中的生动案例。

(三)反映本市普查工作者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意志品质和精神风貌,宣传展现新时代天津文物人择一事终一生、爱岗敬业、不畏艰辛、勇毅前行的感人故事。

(四)反映天津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配合并主动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的生动实践,广泛宣传文物普查任务要求与文物保护理念原则,体现文物保护社会共识。

问:四十八、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包括哪些?

答:重要节点宣传、阶段成果宣传、重要成果宣传、典型案例宣传、典型人物宣传等。

问:四十九、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阶段的宣传重点是什么?

答:2024年1月-4月宣传重点是: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区宣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活动;各区普查机构设置、队伍组建、人员培训的部署等。

问:五十、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的宣传重点是什么?

答:2024年5月-2025年5月宣传重点是:普查工作进展、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事迹;社会各界对普查工作的参与和支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本)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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