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三十六、普查成果中的基础数据包括哪些?
答:形成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和统计数据: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问:三十七、普查成果中的报告成果包括哪些?
答:编制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
问:三十八、普查成果中的数据库成果包括哪些?
答: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问:三十九、天津市此次文物普查的组织方式是什么?
答: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问:四十、各区人民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答: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