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二十六、如何开展普查宣传?
答: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问:二十七、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什么亮点?
答: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除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普查任务外,还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普查过程中及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问:二十八、普查标准规范如何执行?
答: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天津市统一执行国家普查标准规范。
问:二十九、如何开展实地调查?
答:以区为基本单元,根据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
问:三十、如何上报普查数据?
答: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区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普查机构审核合格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