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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设立备案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政策法规,天津市区两级文物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依法分类开展备案工作。

1.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区文物局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区文物局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就博物馆名称征求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意见后,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凭区文物局的证明文件、设立备案所需材料,向市文物局提出备案申请。市文物局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出具博物馆备案文件或不予备案通知,并抄送出具证明文件的区文物局。

区文物局接到天津市文物局的备案文件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等非国有博物馆登记申请材料上加盖印章。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凭区文物局同意成立登记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所在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完成后,依法办理印章刻制、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所在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备案。

非国有博物馆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市文物局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的文物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应当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申请注销。办理注销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市文物局备案。

2.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博物馆举办者向区文物部门审核后,报市文物局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文物局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市文物局备案。

(二)要件清单

申请设立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博物馆设立备案的申请

2.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表;

3.办馆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馆舍平面图、功能分区示意图;

4.藏品目录和藏品备案信息表;

5.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如已完成鉴定,另附藏品鉴定证明);

6.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

7.从业人员登记表。拟任法定代表人、拟聘馆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学历职称等证明文件;

8.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申报非国有博物馆材料);

9.博物馆章程(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见相关链接);

10.基本陈列大纲及专家论证意见;

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12.区文物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13.博物馆设立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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