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提升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强化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的,具有较高的文化企业集聚度、良好的产业生态、较完备的服务体系,并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备较强实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在推动文化业态、场景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布局、规范评选命名、强化动态管理、发挥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
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指导支持、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示范园区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示范园区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命名。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区示范园区的推荐申报、建设发展、督导管理等工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进行指导支持、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和舆情,同时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立项建设须符合各类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用地规划等规定要求;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园区规范运营2年以上,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园区四至范围清晰、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集聚程度较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的潜力。
(四)园区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一定的服务水平和较强的创新管理能力;
(五)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第八条 申报示范园区的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表;
(二)依据申报条件所列内容撰写的申报材料;
(三)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推荐证明;
(五)近2年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无违法违规和负面事件证明(承诺书);
(六)近2年园区及其运营机构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园区申报命名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二)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推荐证明,并将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邀请文化产业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实地考察、现场问询、综合评议、现场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园区名单。
(四)评审结果在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公示存在异议的,进行资格复核,通过复核的园区给予命名,不能通过复核的,不能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五)评定命名的园区,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园区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天津市区域范围内注册2年以上,以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文化企业;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较强;
(五)经营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健全,信用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六)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依据申报条件所列内容撰写的申报材料;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推荐证明;
(五)近2年企业及其法人、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和负面事件证明(承诺书);
(六)近2年企业及其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各项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二)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推荐证明,并将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邀请文化产业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实地考察、现场问询、综合评议、现场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企业名单。
(四)评审结果在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公示存在异议的,进行资格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给予命名,不能通过复核的,不能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五)评定命名的基地,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非评选年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评估考核,通过评估考核的,保留命名;未通过评估考核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应当发挥孵化、集聚、创新、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提升自身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引领行业融合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建立市、区两级联系服务机制,持续跟进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搭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交流合作平台,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营造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展情况,每年首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
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所在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评估考核等方式,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建设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通报、警告、撤销命名。
第二十二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通报:
(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
(五)对照示范园区评估考核指标,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持续下降的。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警告:
(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下降,明显低于同类别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的;
(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及时报备的;
(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销其命名:
(一)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通报或警告后,相关问题在1年内未整改到位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通过日常监测和评估考核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1年印发的《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文广产〔2011〕3号);原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5年印发的《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津文广产〔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