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了促进天津市文化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市文旅市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邮箱(swljzwfw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3602670;83602641

草案正文

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扩大告知承诺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和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激发旅游市场活力,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行政许可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10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津政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时先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承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承诺按时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审批部门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制度。

本方案所称审批部门是指区级审批部门,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审批部门确认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经审查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3.申请单位承诺内容;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设立旅行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人需认真阅读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对所提交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部门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旅行社设立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旅行社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送至本级文旅监管部门,并将许可批复文件抄送本级文旅监管部门。

第九条 文旅监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督促旅行社完善相关设立条件及设施。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文旅监管部门应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

 第十条  对于存在第九条情形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公示,并将其列入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诚信档案黑名单,不再对其适用任何简化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 实施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本办法施行前各区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本单位(人)现申请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地址:

企业形式:内资旅行社 

出资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

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共   人。

法人代表:

总经理:

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审批部门告知内容

(一)办理事项名称

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准予办理的条件

1.申请人递交告知承诺书前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旅游业务”,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3.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导游员应完成电子导游证换发,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显示的注册单位为申请许可的旅行社。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三、申请单位承诺内容

申请人现申请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全部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如实提交《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旅行社实际情况一致。

 (三) 已符合审批部门告知要求,并在取得许可后按要求及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具体是:

1.承诺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符合审批部门告知要求。

2.承诺具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符合审批部门告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未发生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3.承诺取得许可后按审批部门告知要求及时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违诺惩戒

1.申请人未严格按告知事项要求设立旅行社,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部门的各项惩戒措施。

2.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盖章:

                                         申请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注意事项:

1.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由文旅监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做出承诺。

背景介绍

一、 背景情况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扩大告知承诺范围,激发旅游市场活力,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10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津政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 起草过程

1.在起草该实施办法前期,滨海新区作为试点已开展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业务。

2.在起草过程中,多次与北京市文旅局及河北省文旅厅进行调研沟通,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征求意见。

3.书面征求了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审批局、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旅行社诚信建设促进会共34家单位意见。其中,31家单位无意见,3家单位提出5条修改意见,采纳3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的已与各单位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三、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行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可以减省审批材料,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文化和旅游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文化和旅游市场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诚信经营、守信发展的良好市场风气,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四、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拟规定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10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津政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时先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承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承诺按时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审批部门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制度。

本方案所称审批部门是指区级审批部门,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审批时限。审批部门确认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经审查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告知内容。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3.申请单位承诺内容;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承诺形式。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设立旅行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相关责任。申请人需认真阅读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对所提交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部门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旅行社设立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旅行社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 部门管理。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送至本级文旅监管部门,并将许可批复文件抄送本级文旅监管部门。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文旅监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督促旅行社完善相关设立条件及设施。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文旅监管部门应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

 第十条  信用公示。对于存在第九条情形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公示,并将其列入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诚信档案黑名单,不再对其适用任何简化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 诚信原则。实施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办法试行日期等内容。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我局于11月21日至11月27日,通过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发布《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发布期止,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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