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对《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保障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起草了《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注明条款及修改理由、真实姓名或单位全称、联系方式。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
2022年9月2日至10日
二、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梅地亚艺术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处;邮政编码:300221
(二)电子邮件: swljzwfwc@tj.gov.cn;
(三)传 真: 022-83602670
2022年9月2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行政审批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保障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我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一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2号)第六十五条:……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 第一百零四条: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中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
二、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出入口中心点,至学校、幼儿园任意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出入口,是指场所在经营中用于娱乐、上网消费者主要进出的门口;其中,场所位于建筑物内且与建筑物共用进出通道的,以建筑物一层距离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3.《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二(四):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 4.《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入和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文广市〔2015〕9号)二:上网服务场所主出入口距中学、小学校园任意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上网服务场所“主出入口”是指场所在经营中用于上网消费者主要进出的门口,场所位于建筑物内且与建筑物共用进出通道的,以建筑物一层距离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参考: 1.《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落实文化部 公安部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文广市〔2015〕10号)一:游戏游艺场所与中学、小学校门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2.《北京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文市发〔2009〕779号)三(一)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
三、本通知所称学校,是指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质、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通知所称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资质的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2.《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
四、娱乐场所与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
依据: 1.《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二: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2.《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落实文化部 公安部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文广市〔2015〕10号)一:游戏游艺场所不得与医院、机关毗邻,相互之间最小距离不做具体规定。 |
五、各区行政审批局可根据筹建人申请,提供行政指导服务,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背景介绍
《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依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之外,法律、法规还特别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版)进一步将“中小学”扩大至“学校、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此外,《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天津市文化行政部门近年来先后明确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的距离及测量方法,幼儿园参照中小学的距离及测量方法。
统一和规范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的需要,是深化天津市文化和旅游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依法保障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明确距离。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第二条明确测量方法。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出入口中心点,至学校、幼儿园任意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同时,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出入口,进行了解释。
第三条明确学校和幼儿园的类型,便于行政审批部门掌握。
第四条明确娱乐场所与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是依据相关规定对娱乐场所设立条件的重申。
第五条是对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要求,提供指导服务,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第六条明确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至10日,通过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发布《天津市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距离及测量方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发布期止,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