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布文化市场领域10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天津文化执法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目标,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保护未成年人专项行动,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文化市场领域有效实施,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为展示打击成效,震慑不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引导意义,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社会氛围,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筛选了2022年市区两级文化执法部门办结的10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也有涉及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网吧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落实保护措施等相关案件,还有销售盗版教材、教辅等侵权案件,代表性强、处罚力度大、保护效果好。发布这些案例,进一步彰显了文化执法部门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简要案情如下:
案例1:天津聚游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案
2021年9月下旬,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移交的有关线索,对天津聚游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网站“千橡中心”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涉嫌存在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的违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下发后,由于自身技术原因,未能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管理功能及时调整到位,导致自9月1日至9月30日晚间版本更新前游戏《龙之刃》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未能完全生效,造成未成年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游玩的事实。当事人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16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共计罚没10078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2:中润(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没有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案
2022年6月中旬,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登录中润(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九柚直播”APP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进入青少年模式中可以使用该APP及正常浏览直播,在“魅惑少女团”直播间中,其内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经调查,当事人运营的“九柚直播”APP对于未成年使用的青少年模式没有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同时,平台内主播“魅惑少女团”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当事人没有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0月28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共计罚没25338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项目运营负责人王某某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3:天津市夜夜星光灿烂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7月4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夜夜星光灿烂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经远程勘验和调查询问,并在津南区文旅局、津南区疾控中心协助下,获取了涉案未成年人详细流调信息,查明当事人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曾于2022年1月2日晚20:30-22:30允许一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经营中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给予共计罚没20288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也是我市首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处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件。
案例4:天津市津南区会会宝运歌舞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8月17日,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南区会会宝运歌舞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8801号包间和8802号包间内共有6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唱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场所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查明天津市津南区会会宝运歌舞厅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构成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2年11月14日,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天津市津南区会会宝运歌舞厅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天津大玩家乐邦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案
2022年6月27日,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万达广场的天津大玩家乐邦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游艺娱乐场所未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7月4日24时前完成整改。7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仍然未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7月25日,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天津市昊晟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4月2日22时,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公安津南分局南洋派出所对天津昊晟网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有上网人员16名,其中刘某某等2人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依法对网吧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立案调查,查实天津昊晟网吧有限公司在违反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3月15日0时起,津南区暂停部分场所运营的通告》相关规定下擅自经营,接纳上网人员16人,其中刘某某、韩某某2人系未成年人,同时该网吧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4月22日,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天津市嘎斯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3月17日,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公安津南分局中铁派出所提供的天津市嘎斯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嘎斯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的范某某等4名上网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天津市嘎斯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同时其在疫情停业期间擅自经营且接纳多名未成年人进人营业场所的行为,情节严重。3月28日,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天津市嘎斯网吧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品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2年2月23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品书店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2册《高二假期作业 语文》出版物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出版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王某某于今年1月初,将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高考模拟试题汇编 语文》一书的1至48页复印了200份,胶装制成200册《高二假期作业 语文》,其中198册已出售。通过将涉案扣押出版物样书送交认定,涉案出版物《高二假期作业 语文》为盗版图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盗版图书《高二假期作业 语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2022年5月25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品书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给予罚款30000元。
案例9:天津市可得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2年4月12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可得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并扣押了《趣味中国史 中小学 必考历史点》等36种9412册印刷品。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不能提供其中《考研英语记词有树 5500》一书相关著作权授权证明,无法证明其合法授权,同时结合鉴定结论,涉案图书《考研英语记词有树 5500》为盗版图书。当事人印刷盗版图书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其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条件下,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24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印刷品和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10:天津市南开区沐染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2021年12月22日,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南开区沐染文具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从事中小学教辅、教材发行业务,店内有《快乐英语》第二册和《快乐英语》第四册共计20本。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予以扣押,并将涉案出版物送交鉴定。经立案调查,以及新蕾出版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认定,在店内发现的20本教辅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同时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2022年4月,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复制品,给予当事人罚款,并吊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