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 《“群星奖” 天津市选拔推荐细则》的通知

津文旅公共〔2022〕1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各有关单位:

群星奖是文化和旅游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升全民文化艺术素养、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而设立的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选拔推荐每三年一次,分初评、复评、决评三个阶段,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群星奖”选拔推荐工作,推出更高质量、更高品质作品,落实好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群星奖评奖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3月9日

(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处 宗成灵;联系电话:83602566)

(此件主动公开)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群星奖是文化和旅游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升全民文化艺术素养、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而设立的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此推荐细则旨在鼓励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促进天津市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选拔推荐优秀作品参评全国“群星奖”。

第二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突出群众文艺特色,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文化惠民贯穿于选拔推荐全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和程序,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三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是为全国群星奖输送参赛作品、展示天津群众文艺风采的一项重要活动,每三年一次,先后组织作品征集、选拔推荐、参加全国群星奖评选。            

第二章 选拨推荐对象和数量

第四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对象是由本市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群众文艺爱好者创作和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四个门类作品。专业文艺院团演员(包括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院团演员)、艺术专业院校在校师生(包括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等在校师生)不得参选。辅导人员身份不限。

第五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8个作品参加全国群星奖评选。其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4个艺术门类作品各2个。

第三章 选拔推荐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参加群星奖选拔推荐的作品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6人;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24人;戏剧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5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曲艺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二)在其它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作品不再参加“群星奖”天津市推荐选拔。

(三)选拔推荐参加全国群星奖评选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作品,报送前原则上应具备为基层群众演出25场以上的条件,若报送参加评选前一年之内的新创作作品且质量较好的可适当放宽场次要求。

(四)参加“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的表演人员在选拔推荐各阶段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个别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评选标准。

(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聚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坚持意识形态正确导向。

(二)讲述百姓故事,注重地方特色,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鼓励现实题材的作品创作。

(三)突出群众文艺特色,坚持群众原创,尊重和遵循文艺规律;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小作品、大情怀,适合基层演出和交流推广。

(四)主题鲜明,生动质朴,表演技巧娴熟,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五)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

第四章 选拔推荐程序

第八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分为审查、初评、复评、决评四个阶段。

第九条 审查,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品的审查,做好参评作品材料审查和参评人员资格审核,做好作品意识形态的把控,将符合条件的作品报送至天津市群众艺术馆。

第十条 初评,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天津市群众艺术馆负责具体实施。采取专家审阅文本的方式进行初评,根据评选标准选拔推荐符合要求的作品进入复评。

第十一条 复评,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天津市群众艺术馆负责具体实施。对所有通过初评的作品采取现场观看表演的方式,由专家评委按照4个门类分别进行打分,选拔推荐优秀作品进入决评。

    第十二条 决评,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天津市群众艺术馆负责具体实施。对复评选出的优秀作品采取现场观看表演的方式,由专家评委分别进行打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群星奖”评奖办法规定,选拔推荐出参加全国群星奖评选的作品。

第十三条 将选拔推荐参加全国群星奖评选的作品名单及创作、表演和辅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选拔推荐机构

第十四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专家评委由专业艺术门类和群众文化领域的专家组成,群众评委由基层文化工作者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建立“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工作专家评委库,吸纳全国及天津市知名专家,注重专家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每届专家评委的遴选产生,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章 奖励与推广

第十七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进入决评的优秀作品颁发证书。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对优秀作品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参评作品在选拔推荐过程中进行公益性展示。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评选结束后组织优秀作品深入基层进行惠民演出。    

第七章 选拔推荐纪律

第十九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工作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选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严格选拔推荐程序,严肃选拔推荐工作纪律。群星奖选拔推荐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确保选拔推荐工作风清气正、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群星奖”天津市选拔推荐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凡与参评作品创作、表演、辅导等相关人员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群星奖”天津市评委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违规收取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所获奖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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