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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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9459B/2022-0009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文广市〔2016〕4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互联网文化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促进全市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文化内容管理

内容管理是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核心工作,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要把加强内容管理贯穿于企业研发、制作和经营各个环节,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创作能力、制作水平和内容质量,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提高网络产品的文化内涵,做到思想性、趣味性、艺术性相统一。

二、严格落实网络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制度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本单位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经营。要制定内容管理制度、确定总责任人、设立自审部门、配备自审人员,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办法,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确保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合法。

各企业要及时将本单位内容管理制度、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审核流程、工作规范等情况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备案。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起30日内,完成上述内容的备案。

三、切实规范许可证管理工作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证其它载明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办理变更手续。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将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电信管理部门;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到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办理注销手续。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对逾期未办理延续或变更手续的,将通报文化执法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工作要求,各单位近期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自查自纠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网络文化产品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落实内容自审制度、运营规范制度,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情况是否备案,产品内容是否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五、认真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工作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文化市场年度统计报表、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信息、奖励表彰信息、本年度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主要情况、参加行业组织相关活动及培训情况,及其他信息。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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