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局系统文化设施建设工作,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原《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文化设施建设工作,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系统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维修、改造类项目。
第四条 文化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结合系统文化设施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是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共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
第七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库。
(二)安排落实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三)审批(审核)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
(四)提供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项目前期论证,提出项目申请。
(二)负责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概算、建议书;组织工程设计方案;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申报;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申请办理建设所需各种证件。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文化设施建设工期计划和文化设施建设财务用款计划;负责工程期间的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
(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基建资料归档等工作。
(五)接受财政、审计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其他需要由建设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前期
第九条 项目准备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各专业所需专家编制项目估算,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初审同意后,列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库。
(三)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确定项目预算。
第十条 项目立项
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维修;200万元以上的保管自修公用公房修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复立项;使用财政资金的改造类项目,在确定投资估算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一)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改造类项目,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招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发改委。获得批复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经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改造类项目,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计划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批复立项的项目,市财政局确定预算后,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批复投资计划。获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改造类项目在获得市发改委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批复后,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发改委。获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方案由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招标工作需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招标。甲方招标评委由项目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是否采用项目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应从项目立项开始代理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标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需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深化设计方案,经设计单位确认后组织施工。
第五章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执行,不得自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建设项目的变更,因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标准而增加的预算,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由变更方提供变更依据,经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变更可行方案后,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调整金额大于100万元,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并以此作为施工变更签证依据。
第六章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组织各方人员,按照施工顺序对照施工图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对未达到要求的施工部位,施工方及时整改,并出具验收记录报告,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验收,组织办理项目竣工后的消防、规划、质量等各项验收手续(新建项目需要办理的验收内容有节能验收、防雷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质量监督验收、竣工环境验收、质量备案等),并取得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由项目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由项目领导小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文件、预算指标文件、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的特殊情况的批复。
(二)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三)工程施(竣)工图纸及工程结算书。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合同、建安工程合同、设备合同、设备清单。
(五)工程、设备经过招投标的需报资料: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
(六)基建账簿、凭证等有关财务资料,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报表。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改造类及大型装修、修缮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工程财务决算,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投资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全部建成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章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应纳入建设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文化设施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结算前,应收集文化设施建设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期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月报表》、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和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固定资产入账申请。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审核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登记入账。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等情况撰写总结报告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第八章 文化设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在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并按《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收集项目有关材料并建立工程建设档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文化设施建设档案,并将文化设施建设档案报市城建档案馆及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备案。
第九章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责令改正,停止拨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
(一)侵占和浪费国家资产;
(二)不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三)挪用文化设施建设资金;
(四)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
(五)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项目;
(六)在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
第十章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配合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号)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从以下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一)项目前期工作绩效评价
1.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复;
2.项目规划情况;
3.项目设计方案;
4.项目概算情况;
5.项目招标情况;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投资计划情况;
7.项目资金下达情况。
(二)项目施工期间绩效评价
1.施工和监理情况;
2.项目变更情况;
3.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完工绩效评价
1.验收情况;
2.财务决算情况;
3.文化设施建设档案归档情况;
4.文化设施的社会影响;
5.其他需要绩效考评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安排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对所属文化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的小型维修项目所需资金按照《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核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