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有关政策解答
1.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如有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有时限要求吗?
答: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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