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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6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发布时间: 2025-02-26 16:53

各区文物局、有关文博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6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等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2026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申报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及条件详见《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流程和程序

(一)申报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的(非革命文物类),请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方案(胶装纸质版三份、电子光盘一份)。其中,局属文博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局。市级行业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局。其他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局;设计方案经批复同意后,须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联合上报资金请示文件。

(二)申报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请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方案(胶装纸质版三份、电子光盘一份)。其中,局属文博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局。市级行业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局。其他国有文博单位,须经其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局;设计方案经批复同意后,须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联合上报资金请示文件。涉及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馆藏一级文物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84号)要求执行,项目计划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1日-6月15日。

(三)申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保护方案未经批复的,须经由项目所在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20日前将请示文件、项目保护方案报送我局。保护方案批复同意后,应尽快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并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联合上报资金请示文件,包括请示文件、项目保护方案及预算(胶装纸质版三份、电子光盘一份)。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要求执行,项目计划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1日-6月15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时间要求。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所有申报2026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项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纸质材料及光盘,并于7月30日前在“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逾期报送的将不再受理。

(二)项目实施要求。为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年度计划,申请预算须确保于2026年开工,优先申报当年能完工的项目。

(三)绩效及验收要求。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施工结束项目的验收,严格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新申报项目资金。

特此通知。

联系人:革命文物处          刘向党  电话:83602556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张  一  电话:83602546

        文物保护处          祖双喜  电话:83602616

        财务与基建处        唐  迪  电话:83602587  

        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陈  扬  电话:23396363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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