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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 传媒机构与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25-02-26 15:27

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促进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健康繁荣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市广播电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全市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全市范围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持证机构。

二、换证审核部门

(一)市广电局负责本局审批持证机构换证审核工作。

(二)滨海新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审批持证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

三、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将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注重审核持证机构的社会效益和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持证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通过本次换证审核的机构,持有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继续调整为2年。

(一)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近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换证流程

(一)提交换证材料

2025年3月10日前,持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扫描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名章,提交PDF扫描件和Word原始文档);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承诺书及社会责任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名章,提交PDF扫描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名章,提交PDF扫描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PDF扫描件);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PDF扫描件)。

上述材料需如实填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gjjgc@163.com。电子邮件请以“机构名-2025年换证材料”方式命名。

(二)材料审核

3月11日至3月19日,市广电局对换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印制新证。

(三)换领新证

3月20日至3月31日,申报机构持以下材料,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文旅局窗口换领新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名章的原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承诺书及社会责任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名章的原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名章的原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工作要求

(一)各持证机构务必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材料提交、证件换领等工作。逾期未提交换证材料的,将不予制发新证;逾期未换领新证的,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不再受理换领工作。

(二)各持证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因提报材料有缺漏或不实情况造成的后果,由申报机构承担。

(三)各持证机构应确保联系畅通,关注工作群消息。

特此通知。

附: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信息表(模板)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承诺书及社会责任报告(模板)

3.授权委托书(模板)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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