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重新修订了《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2日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经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本市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认定的,承担天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研究及创新推广、出版、宣传展示、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申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一)入选市级“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并加大扶持力度。
(二)入选国家级的、并能突出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同时极具本市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
(三)其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文化价值和濒危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不能申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一)每年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因健康原因丧失传承能力不能履行义务的除外)。
(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百分之30﹪。
第十二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标准视开展保护工作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非遗保护处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审核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直接拨给传承人。
第十四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不得使用的方向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调查和抢救性记录、保存工作,包括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包括设备购置、采集记录、数字化加工处理、档案保存,以及有计划地收集相关项目的资料、实物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
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复排剧目、编写教材;
传播工作,包括开展公益性宣传、民俗活动、展示推广等;
理论研究及技艺创新推广、成果出版等;
其他相关支出。
(二)专项资金不得使用的方向
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一般性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由区县文化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市级部门所属单位通过其上级部门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独上报的均不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主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五)经过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正式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年度 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年度 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年度 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二)《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书》、《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经费申报书》
(三)项目辅助材料,辅助材料包括保护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能够反映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果照片和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八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非遗保护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各项目的保护方案和补助额度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经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党委会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经费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项目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非遗保护处报告。对重大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复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非遗保护处提出建议,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 接受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经费用于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可视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至2020年8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