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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处罚
来源: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7-22 16:54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名称刘某峰
当事人类别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120221**********16
案由信息案由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
违则条款《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罚则条款《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决定信息决定书文号(津)文综罚字(2022)F-000029号
决定日期2022.7.20
决定类型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执法主体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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