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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
关于刘某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处罚
来源: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7-22 16:54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名称
刘某峰
当事人类别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120221**********16
案由信息
案由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
违则条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罚则条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决定信息
决定书文号
(津)文综罚字(2022)F-000029号
决定日期
2022.7.20
决定类型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执法主体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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