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关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善慧堂工艺品销售中心(张某明)未持有《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处罚
来源: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7-04 13:55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名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善慧堂工艺品销售中心(张某明)
当事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8MA05Y22G6W
案由信息案由未持有《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违则条款《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则条款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决定信息决定书文号(津)文综罚字[2022]F-000036号
决定日期2022.6.30
决定类型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执法主体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附件: